河南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豫政〔2025〕16号)和《河南省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行动计划》(豫政办〔2025〕42号)精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引导我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和孵化育成体系,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河南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建设发展进行动态管理、业务指导、绩效评价组织等。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河南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河南省内注册,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址一致。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
2. 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3. 具备专业化、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资源整合与链接能力;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孵化器应围绕创业辅导、产业技术、经营管理、金融投资、市场拓展等领域配备创业导师,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4. 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聚焦产业领域,在相关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50%以上),其中上年度新注册企业不少于3家;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或不少于10家。
5. 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6. 上年度通过单独出资或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7. 聚焦本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孵化器自建或共建专业技术平台、共享设施等为在孵企业提供基础支持,覆盖技术研发、检验测试、知识产权、财务法律等专业服务;配套创业辅导、投融资、供应链资源链接、市场拓展等全周期赋能服务;提供直接投资、自有或合作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债权融资支持、服务换股权等孵化投资服务。
8.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 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 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 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九条 专业服务新兴产业前沿赛道、未来产业领域的载体,其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数量等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 申报机构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省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3.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同意其认定为“河南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十一条 孵化器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依据有关要求对孵化器开展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对河南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开展评价工作,围绕先进孵化模式、专业运营团队、研发转化专业能级、融资体系建设、孵化成效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对连续2年评价为不合格的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取消其河南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孵化器运营主体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更事项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经审核后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进行变更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厅提出取消其孵化器资格建议。
第十七条 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运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河南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提供OPC(一人公司)创业服务。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原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加快转型升级,积极申报孵化器。鼓励孵化器对标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级、卓越级孵化器标准体系,实现孵化能级的阶梯式进阶,助力构建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新兴产业体系。
第二十一条各地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新创业,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成果转化赋权改革单位赋权团队、赋权企业入驻孵化器。
第二十二条 支持孵化器深度对接各级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引导社会资本、耐心资本关注初创企业和早期成果转化项目;鼓励孵化器与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引导孵化器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渠道对接、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促进创新要素跨境双向流动。
第二十四条鼓励孵化器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资源整合的作用,促进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原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纳入河南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体系管理。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为政策衔接过渡期,相关机构原有“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河南省众创空间”资格继续保留,同时可按本办法申报“河南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过渡期结束后,未获得“河南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资格的原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河南省众创空间,不再保留相应资格。星创天地有关政策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9〕35号)、《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豫科〔202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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