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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8-03 10:52:04

附件 1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 以下简称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科技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创新能力强、体制机制好、示范作用强、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给予政策支持,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开展产业技术攻关,带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郑州海关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指导协调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中心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 日常监管等事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发展和统计局)  以下简称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监测等事项。

第二章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河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二)企业在省内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较为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产学研用协同机制,创新效率和收益显著;

 四)企业具有开展重大创新活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必须全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700 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50 ;(3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1000 万元;

 五)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有开展高水平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各县(市、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当年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编报申请材料,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 一式三份)按程序上报。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加强业务指导,统筹推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申报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确认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论证。评审期间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实。

 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郑州海关,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等综合评估,确定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郑州海关,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认定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程序:

 一)各县(市、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和当年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编报评价材料,将评价材料( 一式三份)按程序上报。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内容真实性和是否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确认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评价期间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实。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 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65 分(不含 65 )为基本合格;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

2.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3.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 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第 四)项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郑州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后及时完成评价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技术中心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全省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开展技术研发,结合省产业技术攻关等对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积极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成果转化,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加强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 对评价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在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组建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企业重组等情况的,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应随当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评价工作,提出变更申请。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重组的需提供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条 因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对申请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第十九条第( 四)项所列情况进行确认。税务机关对申请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 二)项、第十九条第( 五)项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及时通报企业技术中心更名和撤销结果。

       第二十三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四条 各省辖市和县( 市、 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同级管理部门强化对辖区内企业技术中心的监管,指导和督促企业技术中心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加大创新投入,为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提供支撑;指导和督促运行评价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加强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企业技术中心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科技创新和关键指标进展(每年4 底前报送上一年度,9 月底前报送当年上半年),企业技术中心有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时,应及时报送。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省辖市、县( 市、 区)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另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1893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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